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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︰昨天晚上才參加完同事的婚禮,
在新國民結婚曲「今天我要嫁給你」歌聲中,
見證又一對幸福的戀人結合,今天打開電視新聞,
又看見一則關係眾人終生幸福的新聞,「
結婚」已快不再像以往一般辦理喜宴即可生效,
到底新舊法間有何差異呢?
答︰依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
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」,
原則上,現今法令規定結婚之生效要件以
「公開儀式」及「二人以上之證人」之雙重要件皆具備,
係屬儀式婚,而例外地以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之登記婚為補充規定。
有鑒於傳統嫁娶習俗,國人多習慣公開宴客之儀式婚方式結婚,
並於日後再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,然而,
並非所有儀式婚都選擇於大型餐廳或5星級飯店辦理,
若於小型餐飲店或因時下男女交友觀念開放,互相戲稱「老公、老婆」,
此時是否屬「公開儀式」,則有所困難,實務上,曾有判決認為,
男女於約10人之朋友聚會中互稱「老公、老婆」,
已達前揭法令之「公開儀式」及「二人以上之證人」之雙重要件,
判定該婚姻關係成立,男女雙方之後婚皆屬無效之重婚。
因儀式婚有上述之缺失,當事人往往不知婚姻是否已成立,
認為婚姻須至戶政單位登記後才生效,若未登記者,則不承認婚姻成立,
故新法為配合多數人之觀念,且保護結婚之對象,
結婚生效要件採「雙方當事人需向戶政機關登記的登記婚」,
如此一來,以後只要查閱身分證,彼此的婚姻狀態一目了然,
為保障雙方之婚姻關係,自1年後起,應先至戶政機關登記,
再行舉辦喜宴較為妥適。
引用~http://www.klchb.gov.tw/ch/02_bulletin/01_main.aspx?id=187文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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