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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—結婚生效要件已改變--余美人婚紗攝影

 

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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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—結婚生效要件已改變
美人 發表於 2008/5/11 下午 04:03:00

法令宣導—結婚生效要件已改變

問︰昨天晚上才參加完同事的婚禮,

在新國民結婚曲「今天我要嫁給你」歌聲中,

見證又一對幸福的戀人結合,今天打開電視新聞,

又看見一則關係眾人終生幸福的新聞,「

結婚」已快不再像以往一般辦理喜宴即可生效,

到底新舊法間有何差異呢?
答︰依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

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」,

原則上,現今法令規定結婚之生效要件以

「公開儀式」及「二人以上之證人」之雙重要件皆具備,

係屬儀式婚,而例外地以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之登記婚為補充規定。


有鑒於傳統嫁娶習俗,國人多習慣公開宴客之儀式婚方式結婚,

並於日後再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,然而,

並非所有儀式婚都選擇於大型餐廳或5星級飯店辦理,

若於小型餐飲店或因時下男女交友觀念開放,互相戲稱「老公、老婆」

此時是否屬「公開儀式」,則有所困難,實務上,曾有判決認為,

男女於約10人之朋友聚會中互稱「老公、老婆」,

已達前揭法令之「公開儀式」及「二人以上之證人」之雙重要件,

判定該婚姻關係成立,男女雙方之後婚皆屬無效之重婚。

因儀式婚有上述之缺失,當事人往往不知婚姻是否已成立,

認為婚姻須至戶政單位登記後才生效,若未登記者,則不承認婚姻成立,

故新法為配合多數人之觀念,且保護結婚之對象,

結婚生效要件採「雙方當事人需向戶政機關登記的登記婚」,

如此一來,以後只要查閱身分證,彼此的婚姻狀態一目了然,

為保障雙方之婚姻關係,自1年後起,應先至戶政機關登記,

再行舉辦喜宴較為妥適。

引用~http://www.klchb.gov.tw/ch/02_bulletin/01_main.aspx?id=187文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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